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诉前调案号:(2024)粤0307民诉前调****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82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部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22年1月2日16时30分许,黄*驾驶xxx号车在沈某高速北侧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戴*驾驶的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后,xxx号车往前,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籍传平驾驶的xxx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