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某有***与被告天津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溪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某有***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溪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20906.45元及利息(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于*(被告股东)与原告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8年经于*联系与被告方达成合作,双方于2019年至2021年间签订多份采购订单,原告按被告订单要求为其生产供应家俱,原告已按订单完成生产并向被告交货完成,现经双方核算...(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