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的《律师函》对与原告签订的培训学校转让协议的解除无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未被告办理学校的相关工商、教育机构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培训学校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出资设立的银川市兴庆区惠风和畅艺术培训中心全部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及公司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整体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5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公司的相关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证件(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师资力量及正常在培训中心上课的74名学生生源等所有设施设备全部移交给被告,被告接管...(本文书还有3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