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王**的误工费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并无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表或证人出庭等证明其工作的情况。某某保险公司无法确认王**在事故后是否还有收入,是否因事故导致实际收入减少。一审中王**赔偿明细诉请的误工费标准为73231元/年,诉请误工费金额为76282.5元,一审判决直接认定王**误工费按77657元/年计算,判决误工费78720.79元已超王**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并要求王**补充相应的误工证明,若无法补充则应按不超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计算误工费。二、一审法院认定王**的鉴定费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某某保险公司承担,且王**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故鉴定费应由王**自行承担。三、一审法院认定王**的医疗费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中经佛山市顺德区保险纠纷人民调解...(本文书还有2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