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鲁**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区法院)(2024)鄂0106执****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向本院提出如下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4)鄂0106执****号决定书,解除对鲁**的司法措施。事实与理由:鲁**因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01民终****号】,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暂无力履行全部债务,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鲁**采取司法措施。鲁**认为武昌区法院在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鲁**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的情形下直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是对鲁**权益的侵害,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应当予以撤销。
一、鲁**始终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程序,已通过书面及口头方式向法院说明财产状况。目前确因经济困难暂无法全额履行,但已积极筹措资金偿还部分债务...(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