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华某******与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佛山某某公司)、刘**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佛山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某某公司支付票据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24967.64元(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赔偿金3000元,合计177967.64元;2.被告刘**对被告佛山某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销售钢铁给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某某公司),该公司交付了一张由被告佛山某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签发的票据金额为15万元、票据号码为10404*****532786的中国银行支票(以下简称案涉支票)...(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