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第三人上海臣宏***(以下简称臣宏木门厂)、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虽然王**与臣宏木门厂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臣宏木门厂没有向王**供货,王**更不欠臣宏木门厂货款。臣宏木门厂的货供给了袁**,袁**将货款打到了臣宏木门厂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臣宏木门厂与袁**履行了案涉第二份合同。臣宏木门厂与王**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事实已经生效裁定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臣宏木门厂与王**有买卖合同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第二,案涉第二份合同是余**本人亲自与袁**签订的,余**故意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