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诺锂科*******(简称英诺锂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英诺锂公司。
2.申请号:*******。
3.申请日期:2018年5月3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1类、第9类,类似群0101-0104;0106;0910;0912-0914;0922):二次电池用磷酸盐;二次电池用氧化物;液体二氧化硫,尤指二氧化硫与原电池用盐的液体溶剂化物等;电源组(电池);可再充电电池;电动车辆用电池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
2.注册号:*******。
3.申请日期:2016年6月30日4.优先权日期:2016年2月4日5.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5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类似群0104):电镀液;电镀制剂;金*、半导体和聚合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尤其用于电镀等。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东莞市胜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959253。
3.申请日期:2012年5月24日4.注册公告日期:2015年4月7日5.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9;0913;0922):数字相机;摄影器材等。
(三)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东莞市胜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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