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男,1944年12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吕*,女,1975年9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再审申请人刚**因与被申请人王**、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3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刚**申请再审称,2022年6月6日申请人收到执行局邮寄的网络询价报告和告知书,得知有案件执行存在,通过调取卷宗材料,才看到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认为原调解书程序违法、对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具体理由:1、申请人在原审中没有委托代理人,也没有收到诉状、传票等文书。2、申请人不知道涉案借款,也未使用过该笔借款,该借款与申请人无关。3、被申请人王**提供的借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均无申请人签字,借款不属于生活所需,被抵押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未签字认可,被申请人吕*单方面抵押应认定无效。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案件。
王**辩称,1、申请人刚*...(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