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昌吉准东****************(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5)新01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申请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杨*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主体不同的合同款项合并计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案涉合同系杨*与某建材公司之间签订,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新疆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合同案款不应与本案合同款混同计算。2.(2022)新2328民初****号案件系某公司与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该案仅确认了某建材公司向杨*转账的金额,并未就转款具体明细予以认定。案外人常某在该案中作为某公司代理人,其陈述仅代表...(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