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帅**与被告郭**、中国某产**************(以下简称“中国某保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郭**,中国某保公司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国某保公司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帅**损失180000元;2.中国某保公司市分公司应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帅**120424.36元,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郭**、中国某保公司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2021年4月26日15时23分,帅**骑自行车与郭**驾驶的粤j7××**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帅**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公安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3.帅**于2021年4月26日至5月19日在江门市五邑中...(本文书还有4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