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与被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代位支付居间费102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自2024年4月1日起以11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中介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2024)鲁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自2024年3月起至2025年7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原告支付6万元,合计102万元,如任一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