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何**、阳光财产***************(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阳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阳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重新鉴定。本案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王**和何**以及被告阳光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20年6月9日12时44分许,被告王**驾驶皖mxxx**轻型普通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公路xx路东约10米(近49公里325米)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在上海市浦东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1日,原...(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