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人财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40037.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周*驾驶粤j×××**号小客车自江海区东海路***小区出入口因右***小区与由邓**驾驶的粤j×××**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邓**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造成邓**损失医疗费2408.7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伙食补助费6400元,护理费6400元,误工费21390元,残疾赔偿金158274.06元,抚养费邓智伟48070.34元、邓**30047.12元、童小菊32046.9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合计340037.12元。请求中人财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20037.12元,不足部分由周*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周*缺席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中人财保险公司辩称:对邓**主张的赔偿标准、项目及数额意见如下,1、邓**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经赔付,其提交的门诊医疗费用发票没有提交费用清单印证,不能证明与事故存在关联,请法院依法核实;2、住院伙食费,该费用中人财保险公司已赔付;3、护理费,该项主张过高,应按每日80元标准...(本文书还有6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