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因与邹**、涂**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号判决,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采取询问调查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邹**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邹**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王*与王**的家庭财产混同,不符合客观事实,以此作为定案依据,难免得出错误结论。王*自2002年满16岁起,即脱离父母外出务工,生活、经济完全自立,期间以个人劳动收在深圳购置的2套房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二、一审法院认定王*、王**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法排除王*的出资系赠与其父亲王**购置案涉房产,无法排除短期内转让、出售案涉房产系为逃避债务,毫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撤销《天酬尚都交易合同》,并判令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房产是王*借父母之名出资购买,并按月支付房贷,且本人实际控制房产并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属于王*本人合法所有,其房产的增值部分更不能认定为王**的个人财产。
王**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邹**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邹**承担本案一、二...(本文书还有4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