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健康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健康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80657.9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6日,投保人杨**(系杨**之父)通过互联网支付宝平台在被告处为杨**投保,险种名称为《人保健康悠享保个人医疗保险》《人保健康金福保互联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人保健康福享如意互联网特定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为:人保健康悠享保个人医疗保险,保额400万元,人保健康金福保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额100万元,人保健康福享如意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7日00时起至2021年5月7日00时。投保人投保时,被告未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询问,也未依法向投保...(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