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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等林*、侯**、洮南市黑**********、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吉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杨**、林**、林*、侯**、洮南市黑**********因与被上诉人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林**,林*,侯**及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诉人洮南市黑**********的法定代表人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林**、林*、侯**、洮南市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被上诉人洮南市黑**********向上诉人侯**、林*、林**、杨**赔偿377537.192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洮南市黑**********负20%的责任不当。被上诉人洮南市黑**********作为案涉电机井及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将案涉电机井及电力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电力资格或者用电经验的人,对选任存在过错;在移交案涉电机井及电力设施时,未注意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尽提醒告知义务;未对案涉电机井及电力设施履行有效监管义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洮南市黑**********的过错...(本文书还有49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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