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二四七大队)与被告北京某某********(以下简称宏伟某丁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四七大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宏伟某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四七大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伟某丁公司给付二四七大队欠款273277.38元及利息(利息以273277.3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欠款付清止。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443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宏伟某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煤改燃投资改建运营(bot)合同》。合同约定,二四七大队将本单位院内锅炉房修复成燃气锅炉房,燃气锅炉房新增设备等由宏伟某丁公司负责投资,并由其负责供暖收取供暖费获取利润。此后,宏伟某丁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子公司某某(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此后,某某(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注销,原、被告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协议,解除了《...(本文书还有2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