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李*、沈阳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赵*,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8780元、鉴定费34391元,合计322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0日20分00分许,被告李*驾驶被告某甲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轻型货车行驶至二号街**号路时,与孙*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处理,认定李*承担全部责任,孙*无责任。本次事故中,xxx号车辆由...(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