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辩称,梁*不是主动辞职,2016年4月1日梁*与安博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3月31日解除合同;2018年4月1日梁*与人力资源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20日解除合同;2022年6月1日梁*与顺林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5月31日解除合同。梁*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均被派遣至秦*区城管局从事城市管理协管员工作,最终是秦*区城管局非法采取末位淘汰制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秦*区城管局述辩称,请求驳回梁*的上诉请求。顺林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秦*区城管局无关。
安博公司天水分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梁*及顺林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人力资源公司天水分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梁*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秦*区城管局、安博公司天水分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天水分公司、顺林保安公司连带向梁*支付赔偿金36067.2元、休息日加班费82371.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68.6元、年休假工资1658.3元、住房补贴600元,合计133465.4元;2.判令顺林保安公司为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按照1719元/月标准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3.判令秦*区城管局赔偿原告财物损失共计36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秦*区城管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同年4月1日,秦*区城管局与安博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期限2年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秦*区城管局的用工条件派遣劳动者在该局从事辅助性执法工作当日,梁*与安博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梁*被派遣至秦*区城管局从事城市管理协管员,期满后梁*与该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18年4月1日,秦*区城管局与人力资源...(本文书还有7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