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下称人民财保长沙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方**,被告人民财保长沙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保险金人民币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湘a3××××小型客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保险金额为256248元,被保险人为原告刘*。2020年11月11日20时30分,施柱根驾驶湘fv××××小型客车在平江县城关镇水利局门前地段,撞上停在路边原告所有的湘a3××××小型客车,后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201111d《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柱根负事故全责,原告刘*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湘a3××××小型客车经湖南申湘汽车天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共计修理费用为480...(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