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以下简称北医三院)、天津晶明*********(以下简称天津晶明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2016)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刘**,被告北医三院的委托代理人纪*、高*,天津晶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7810.15元、学费4700元、护理费1607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交通费10361元、住宿费43314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476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2、判决天津晶明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262748.7元;3、判决被告公开导致原告眼部损伤的气体成分;4、判决被告为原告提供持续后期治疗,并连带承担后期治疗费;5、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因患眼疾到北医三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在术中进行了气体填充,填充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北医三院紧急通知复诊并抽出所注气体,这时我才被告知在眼中所注入的气体有毒。另,该有毒气体的生产者为天津晶明公司。有毒气体的注入给我的眼部造成严重损害,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我认为北医三院与天津晶明公司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原因在于:北医三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使用问题气体,属于“明知”产品有缺陷而仍销售的情形;对于天津晶明公司,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出现,就是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的结果,属于“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仍...(本文书还有6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