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诉被告中国某有*********(下称某乙江*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某乙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0412.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伍*因核对发现医疗费计算有误且被告已向其赔付18924.9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791.87元。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
1、2023年3月2日23时30分,伍*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搭彭*)沿国道324线由岑某方向行驶,行驶至时,因操作不当侧翻落路边路坎,造成伍*及彭*受伤、xx...(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