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去至重庆市荣昌区一二手车行,采用推开窗户翻窗进入的方式进入该门面,后将被害人黄某林放于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同日晚,李**又步行至荣昌区一公厕附近,由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黑色无牌轿车未锁车门,李**采用拉开车门的方式,将张某放置于后排座位挎包内的现金盗走。当晚,李**就将盗得的现金用于染头发、购买手机、衣服、皮*、小狗、鲜花等物品。经统计,李**购买上述物品至少花费2149元。
2022年1月6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传唤李**接受调查,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母亲代为向被害人张某赔偿880元。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李**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