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9日10时8分许,李**驾驶的沪axx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路路口,恰逢原告骑电动车至此,因李**违反交通信号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与李**承担同等责任。
强生公司系沪axxxx**车辆所有人,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车。沪axxxx**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费用180,000元、医疗费用1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2020年11月9日事故发生后,刘**被急救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同医院,该院当天放射学诊断:右侧尺、桡骨远端(包括尺骨茎突)骨折,右腕舟骨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当天医院开出住院登记单,预约周*(即2020年11月11日)入院,刘...(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