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萧*****************(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王*、陈**、南京闪光*********(以下简称闪光点公司)、万**、杭州叁亨********(以下简称叁亨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王*、闪光点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万**、叁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王*、陈**归还透支款本金99241.19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止的手续费9674元、违约金8956.51元、利息998.99元,以及以欠付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被告万**、叁亨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有权对闪光点公司所抵押的×××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车...(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