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荆州市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荆州市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09年5月23日至2019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5月23日至2019年12月11日的拖欠工资57760元(低于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360元(经济补偿金15180×2倍);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180元。事实及理由:2009年5月23日原告经社区推荐,并经过被告培训后担任被告的烟草市场协管员,到所在辖区进行烟草宣传,督促烟草销售商户全力完成销售任务,并进行相关烟...(本文书还有3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