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赵**、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十堰公司)、中原农业**************(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王*、人民财险十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农业保险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前期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5204.33元。(暂计算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费用,其余费用、项目待产生且证据固定后另行主张。)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5日22时58分许,王*驾驶鄂cc××**...(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