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事故经过:2022年8月28日14时30分许,李*驾驶车牌号为京ps××**小型汽车(以下代称肇事车辆)在天津市蓟州区与张**驾驶的车牌号津a8××**小型汽车(以下简称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二、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不负事故责任;
三、被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四、原告车辆损失情况:小型汽车登记在原告名下。2023年4...(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