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孙**、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计759036.07元;2.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被告孙**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于**由西向东推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于**受伤,车辆损坏,经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无责任。被告孙**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被告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损失数额为807689.60元;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对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孙**驾驶车牌号为冀h1××**。
被告某某财保辩称,一、冀h1××**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且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如无拒赔、免赔事由,我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合法、合理赔偿。二、原告以及相关被告没有向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冀h1××**号车辆的行驶证,请法庭依法核实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三、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向原告垫付68000.00元,此款应该在我公司最终承担的赔款中予以扣除。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过高。...(本文书还有7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