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上海瑞兵******、被告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刘**,被告上海瑞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下同)37,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20元/天×3.5天)、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含二期)、护理费9,600元(80元/天×120天,含二期)、误工费50,016元(6,252元/月×8个月,含二期)、残疾赔偿金164,858元(82,429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交通费554元、衣物损失费500元、残疾辅助器费1,098元、停运损失6,0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本文书还有4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