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李**、范**、何**、范**、原审被告邓**、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少赔偿15000元(不服金额1500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计算受害人损失时存在计算错误,应予以纠正。首先,上诉人承保的车辆在本次事故******造成何某死亡及刘*美受伤。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交强险伤残项下的责任限额为180000元,一审法院为另一伤者刘*美预留了30000元的责任限额。但在具体计算损失时,并没有优先扣减两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再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50%的比例计算,而是简单用认定的全部损失除以2后计算受害人的损失,导致上诉人多承担本案的损失15000元,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认为本案的损失计算方式为:(1119965-150000-180000)×0.5+150000=544982.5元。
被上诉人范**、李**、范**、何**、范**辩称,上诉人中国某某***上诉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确认,上诉人承保的车辆鄂de××**首先与受害人何某、刘*美碰撞,致二人倒地后,中国某某***承保的车辆鄂d××**与倒地的何某碾压接触,造成何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美并未与车辆鄂de××**发生碰撞,因此,该车不用承担刘*美的赔偿责任,中国某某***在交强险部分也无需预留份额。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有两项,中国某某***承保的车辆与刘*美之间不具有损害的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上诉人中国某某***的上诉计算错误,一审判决并...(本文书还有7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