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科技公*、上诉人谢*因与原审原告某科技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科技公*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某科技公*无需支付谢*:1.2022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70.12元;2.2022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期间年终奖25643.84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的年休假谢*已经都休完了,某科技公*在2022年春节期间给全体员工发了邮件,安排所有的员工休了2天年休假,认为这2天年休假应当扣除。谢*2022年8月1日和2022年8月5日分别请了半天假,某科技公*认为是年休假。一审法院认定是带薪事假,不能扣除年休假,某科技公*需要支付谢*未休年休假工资,某科技公*对此不认可。关于年终奖问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备注中写的很清楚,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一切经济补偿、赔偿、工资、年终奖、项目奖金等均已结清,谢*签字认可并按了手印。最后给谢*发放工资核算个税中确定实发工资时也确定了包含但不限于工资、保险、福利费等均已结清,谢*已签字确认。双方已经结清所有的款项,不存在需支付其年终奖的情形。
谢*辩称,不同意某科技公*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年终奖问题,off...(本文书还有5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