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54,112.23元,卸车费1,270元、维修费1,789元、运费7,800元、清理费1,692.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价值30,323.6元的租赁物,如不能返还,则赔偿设备折价款30,323.6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233元(54,112.23×30%);以上合计113,220.4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8日,被告在承建工程时租用了原告的钢管、丝杠、扣件等建筑设备,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价格、租金结算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租...(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