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孙**、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孙**、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阳光保险临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016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张**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1222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1日,孙**驾驶孙**所有的鲁q3××**轻型栏板货车与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张**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张**入院治疗。2020年8月13日,罗*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孙**负主要责任,张**负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交警部门的认定没有...(本文书还有4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