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乙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乙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上诉人李**、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医院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并依法改判驳回李**、李**、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本文书还有11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