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石嘴山市***********(以下简称国宾房地产公司)、石嘴山市**************(以下简称大武口区住建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国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大武口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宾房地产公司立即将大武口区翰***小区**号楼**号房屋交付张**;2.判令国宾房地产公司支付张**逾期过渡安置费52800元,违约金51399.55元,以上合计104199.55元,该费用与张**应承担的费用抵顶;3.诉讼费用由国宾房地产公司、大武口区住建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日,张**与国宾房地产公司经充分协商,签订了《翰***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国宾房地产公司对张**在翰林庭院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以产权调换方式,由国...(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