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宣城市杰*******(以下简称杰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2月22日至3月4日的工资6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22年3月4日,原告被被告安排驾驶被告的货车运输货物至浙江省浙江宏仕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当日原告在工作中跌落受伤。但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原告的受伤待遇未得到赔付。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临时雇佣...(本文书还有2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