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杨*、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被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起诉以被告杨*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5522元。
被告杨*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答辩称,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2年10月4日,被告杨*驾驶×××小型轿车,在兴宁路附近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杨*对此事故负全责。同日,原告到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治疗,在左侧第4、6肋骨折...(本文书还有1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