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肖**、被告杨**、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肖**、被告杨**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04608.8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平安***************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4日13时10分许,肖**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搭乘原告谢**沿湘潭县花石镇盐埠村村道由永仁往盐埠方向行驶,途经x058花盐线时,与沿花盐线由盐埠往花石方向行驶的杨**驾驶的车牌号为b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肖**、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肖**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谢**无责任。
原告谢**受伤后,被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6天,产生...(本文书还有5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