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彭**、彭**、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34860.69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日13时,被告彭**驾驶湘c5××**小型轿车,在湘潭县排××乡××村××组路口地段进入花青线时,与沿花青线由花石往青山桥方向行驶的由案外人郭**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受伤、两...(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