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某乙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郭*车辆损失9057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4500元,合计16557元;2.诉讼费由人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郭*在人某乙公司为个人所有的津gj****小客车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2023年2月28日19时10分,郭*驾驶津gj****小客车行驶至津南区三合村公路时,将车辆停放至路边水沟旁未拉手刹,其下车后,倚靠于车辆后部,导致车辆向...(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