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与被告江门市德*******(以下简称德寿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阮**于2018年5月7日申请追加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追加平安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黄**,被告德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区惠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养老期间受伤承担完全侵权责任;2、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养老期间受伤承担完全侵权责任;2、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089.21元、护理费18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0元、营养费9500元、必要的物品费4475元、残疾赔偿金150737.20元,合计215611.4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按照被告德寿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与被告德寿公司签订了《颐养居入住协议书》和《颐养居入住补充协议书》。同时,原告还按照被告德寿公司要求填写了《德寿颐养居登记表》,并支付了约定的相关费用。原告在被告德寿公司提供的《德寿颐养居登记表》中明确原告的护理为被告德...(本文书还有5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