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横县东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横县东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09年7月11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60240.96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天6059.2元,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天2967.8元;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7月11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任**、经理等岗位,被告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2021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09年7月至2021年1月未办理缴纳原告的社会保险,直至2021年2月至5月才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补缴纳社会保险,自辞职前亦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但被告置之不理。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6月8日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休2020年的10天年休假及2021年的年休假,亦未补发年休假工资。2021年4月1日,因为店里员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未缴纳社会保险事件,被告将原告变相降薪处理,由每月的四千多元降到三千多元。2021年5月31日,原告就被告未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和降薪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2021年6月15日,被告同意原告辞职,但未向原告支付...(本文书还有6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