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横县东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横县东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2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3459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天2546.09元,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天618.76元;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任**、仓管等岗位,被告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350元。2021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无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2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未帮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21年2月至4月才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辞职前亦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但被告置之不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休2020年的年休假,亦未补发年休假工资。2021年4月15日,原告就被告未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向被告提出辞职。2021年4月30日,...(本文书还有5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