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柏文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96698.61元,支付零售利息28759.71元、分期手续费20810.5元、年费480元、违约金19490.84元(截至2020年10月28日暂计266239.66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领用信用卡,截至2020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本金196698.61元、零售利息28759.71元、分期手续费20810.5元、年费480元、违约金19490.8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文书还有3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