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陈**、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陈**、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34672.78元,判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剩余不足赔偿部分由被告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9日8时左右,被告陈**驾驶×××号小型轿车,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宗兴西路上忠义房路口由北往南左转弯的时候,被告陈...(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