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诉被告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和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一分,自202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2、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8911元;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王**和妻子余**提出生产经营需要借流动资金,原告向被告夫妇出借现金1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时隔几天,被告夫妇再次以资金短缺为由向两原告提出借款,2015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夫妇出借现金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后,两被告陆**原告支付约...(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