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陈*、陈**、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4,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为本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58450元及利息(以58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陈*3(系被告陈**的儿子,陈*和陈**父亲)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为其设备进行修理改造。约定修理改造完工后支付劳务费,经双方确认陈*3应付费用为119450元整。2015年7月修理改造完毕,因原告方不断催讨,2017年8月2日,陈*3向原告出具相应欠条。之后陈*3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陆续偿还了61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进行支付。陈*3于2024年3月29日去世,三被告作为债务...(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