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
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王**原告偿还借款利息24200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联系原告称自己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钱款借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将本金予以结清,但本金所产生的242000元利息未结清,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向被告多次索*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给付。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明水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